线操纵空战模型飞机(F2D)
4.5.1. 项目定义
空战项目比赛包括预赛、半决赛和决赛。比赛时,两架模型在规定的时间内于同一个圆圈内同时飞行,目的是切断缚在对手模型纵向中心线末尾的尾带。
4.5.2. 模型定义
模型以活塞式发动机或电机作为动力,其升力由空气动力作用在飞行时保持不变的翼面上(操纵面除外)而产生;在装一台发动机或电机的模型上,螺旋桨轴即作为纵向中心线。在多台发动机的模型上,对称轴作为纵向中心线。
4.5.3. 场地
一个空战场地必须包括两个在地面作上有标记的同心圆圈。
飞行圈:半径 20 米。
操纵圈:半径 2 米。
这些圈应布置在草地上。
4.5.4. 运动员
操纵员即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在任何一场比赛中,最多可有 2 名机械员,在潮湿或大风等特殊情况时,可增加一名拿纸带的助手,但不得在空战期间做其它工作。如机械员(最多可达 6 名)不是本队队员或领队、教练,必须经裁判长批准,而且在比赛开始到结束期间,不得在一个以上的队中担任助手。在空战进行期间,机械员必须戴上连有下颏护带的安全帽,运动员离开操纵圈后也必须戴安全帽(参赛选手自备安全帽)。
4.5.5. 技术要求
最大翼载荷:100 克/平方分米;发动机最大工作容积 2.5 毫升;电机电压不限。
在三角摇臂轴和发动机间,必须明显和牢固地接入一根最细直径为 0.5 毫米的安全索。
发动机有效喉管内径最大为 4 毫米。发动机排气口必须装消音器,消音器排气口内径最大为 8 毫米。由组织者统一提供含 10%硝基甲烷的燃料。
模型不得带有任何用来切割尾带的专门装置。在模型的纵向中心线上,须装有专门缚尾带的装置,要有足够的强度,使尾带在正常飞行条件下不致脱落。
注:压燃式发动机燃料不受限制。
4.5.6. 技术检验
操纵线长度:F2D 操纵线长度为 15.92 米±20 毫米。测量线的长度是从操纵手把的握柄中心线到模型纵向中心线的距离。
操纵系统:F2D 必须使用两根最小直径为 0.4 毫米的多股操纵线。不允许有能缠住对方操纵线的自由部分和绞接线。运动员在手腕与操纵手柄之间必须使用安全索(见右图)。
操纵线测试:在每场比赛开始前,必须测量操纵线的长度和直径。应对该场比赛中要用的手把系统、操纵线、模型和各种装置进行相当于 200 牛顿的拉力试验。
发动机应通过单个圆形进气管道自然进气。喉管内径不得让直径 4.05 毫米的圆形塞规通过。
在进气口与发动机进气管之间的任何连接室的容积最大为 1.75 立方厘米,此乃明确禁止再加压进气。
插入任何喉管必须固定牢,不得在比赛中脱落。
4.5.7. 模型的数量
4.5.7.1. 每名运动员可送审模型的最大数量为运动员有可能要飞行(包括重飞)的场次
数的两倍。每名运动员送审的同样设计的模型只需一张审核卡片。
4.5.7.2. 在每次空战中,每名运动员最多允许两架模型、两个手把、两副线和两台发
动机。如使用备机,必须将尾带或其剩余部分转移到备机上,备机用的手把和线必须放在紧靠中心圈的外侧。
4.5.7.3. 在空战期间,发动机、操纵线和手把不许更换或互换。
4.5.8. 尾带
F2D 尾带由一段宽 30±5 毫米,长 2.25~3.00 米双倍重的的皱纹纸(每平方米 80克)或任何等强度的替代纸,与最短为 2.5 米的一根麻线相连接而组成。所有的尾带必须具有同样长度。离麻线接头最短为 75 毫米处,必须有明显的墨水记号,在将尾带装上模型时,要使墨水记号与模型的最末尾部相平或稍后(见上图)。
在同一场比赛中,双方模型用的尾带必须具有不同的颜色。
在每场比赛开始前,可给双方各发 2 根尾带,以便需要时使用。如其中一根尾带一直未用,应退还比赛组织者。
4.5.9. 开始方法
所有信号应既能听见,又能看见。
起动时,放飞位置必须相隔至少 1/4 圈。抽签优先的运动员将选择尾带颜色,另一名选择起动位置。
发动机必须用手拨螺旋桨起动。
裁判长发出的第一次信号,表示开始计 60 秒钟的准备时间。在此期间,机械员或运动员可以起动,调整和运转发动机。
裁判长发出的第二次信号,表示空战阶段开始。与此信号同时或以后,即可放出模型。
从裁判长发出放飞信号的时刻起,比赛进行 4 分钟。
当两架模型逆时针水平飞行已满两圈,彼此相隔约半圈时,裁判长即可发出信号表示空战开始。
当一架或两架模型落在地面造成空战间断,重新起飞后要等裁判长再次发出空战信号,才可开始空战。当裁判长认为两架模型相隔约半圈时,即可发出上述空战信号。
4.5.10. 比赛结束
4.5.10.1. 在放飞信号后 4 分钟,也即在第一次起动和调整发动机的信号后 5 分钟,
裁判长将发出音响信号以结束比赛。
4.5.10.2. 当取消一名或两名运动员比赛资格,或因其它原因需结束比赛时,也可发
出上述音响信号。
4.5.10.3. 当双方的尾带都被切除后,裁判长可向两名操纵员发出信号,停止空战,
进行逆时针方向的平飞。
4.5.11. 计分方法
4.5.11.1. 从放飞信号开始起的 4 分钟期间进行计分。
4.5.11.2. 每次明显地切断对方纸带时记 l00 分。当模型、螺旋桨或操纵线飞过对方
的纸带,并有微量纸片从纸带上掉落时,即作为一次切断。
4.5.11.3. 一次切断至少应含有一些纸带,如仅将不含纸带的线切断则不予记分。
4.5.11.4. 如起飞后,连接线从模型上掉落,要罚运动员 100 分,并立即按裁判长信
号进行着陆和更换尾带。从该信号发出时刻开始,记地面时间。
4.5.11.5. 在 4 分钟期间内,模型在空中每满 1 秒钟记 1 分,模型停留在地面每满 1
秒钟扣 1 分。
4.5.11.6. 如模型飞离比赛场地,由飞离时开始计留在地面的时间(见 4.5.12.2 条);
飞离场地距离超过 50 米,该次比赛重飞。
4.5.11.7. 如模型携带操作线和手柄飞离场地,比赛终止,飞离方判负。
4.5.11.8. 每判犯规警告一次(见 4.5.14 条),要从运动员得分中扣除 40 分。
4.5.11.9. 当模型在地面时,如机械员损坏尾带,或是模型切断了自己的尾带,机械
员必须更换新的尾带。如果没有更换就放飞模型,要罚运动员 100 分并加罚模型用坏尾带在空中飞行时间的扣分,每秒扣 1 分。
4.5.12. 试飞
在完成一场空战时,一般只允许一次试飞,下列情况例外:
4.5.12.1. 尾带折断,或不能从缠卷状态中展开者。
4.5.12.2. 如由于被对手的模型将操纵线弄坏而引起模型飞跑,因为路远,模型和尾
带可能取不回来,受影响的操纵员或机械员可决定另用一根新的尾带,以解决不能继续飞行的状况。在这些例外情况下,裁判员可允许再一次试飞。以完成这场比赛。
4.5.13. 实施
4.5.13.1. 操纵员在操纵模型飞行时,必须留在中心圈内。但当机械员放飞模型时可
例外。
4.5.13.2. 在空战期间,每方至少应由一名特别指定的裁判员对其观察。此外,裁判
长要保证他们按照规则公正地进行比赛。
4.5.13.3. 在空中相撞后,如一架或两架模型着陆,可继续进行比赛,见 4.5.15.3、
4.5.15.6、4.5.15.11、4.5.15.13 和 4.5.15.14 条。
4.5.14. 犯规
下列情况要给以警告,并按 4.5.11.7 条给予处罚。
4.5.14.1. 模型在开始信号以前即放飞者。
4.5.14.2. 如操纵员和机械员在 4 分钟比赛期间使两台发动机同时工作。只允许加注
一些油进行少于 10 秒钟的短促运转,以便加温发动机或清除积油。不允许发动机用油箱内的油料进行运转。
4.5.14.3. 如操纵员在他的模型飞行时单脚离开操纵圈。
4.5.14.4. 如机械员斜向进入或直接越过飞行圈去拿取着陆的模型,每次犯规时,即
使涉及 1 名以上机械员,也只罚一次。
4.5.14.5. 如机械员或操纵员在缠线后,没有立即将落地的模型先拉出 20 米圈就进行
维护者。
4.5.15. 取消飞行资格
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参加者该次飞行资格,而他的对手则判为胜者。
4.5.15.1. 未在指定飞行时间报到者(得到裁判长同意者除外) 。
4.5.15.2. 模型在放飞信号发出后 2 分钟仍未起飞者。
4.5.15.3. 试图放飞一架在起飞时操纵系统已不能可靠工作、没有牢固发动机安装结
构、或者发动机没有工作的模型。
4.5.15.4. 裁判长发出空战开始信号前即进攻对方模型的纸带者。
4.5.15.5. 干扰对方或强迫对方离开操纵圈者。
4.5.15.6. 有意进行危险飞行动作者。
4.5.15.7. 将当时不飞的模型操纵线或其它部件放在操纵圈内者。
4.5.15.8. 飞行中或起飞时尾带整体脱落,再次起飞的模型没有缚纸带或纸带的剩余
部分者(包括线头)。
4.5.15.9. 在模型飞行时,双脚离开操纵圈。或者在模型着地后,没有告诉对方就离
开操纵圈。
4.5.15.10. 不戴安全帽而离开操纵圈。
4.5.15.11. 操纵飞行时的姿态已形成阻止对手或对方的助手清除缠线者。
4.5.15.12. 如空中只有一架模型,又无缠线情况,而模型未按逆时针方向平飞者。
4.5.15.13. 在清除各种缠线前即放飞备机者(除非运动员和助手已将双方不清除缠线
而继续比赛的意见报告了裁判长。在这种情况下,经裁判长确认符合安全并同意时,才可继续比赛) 。
4.5.15.14. 无论任何理由,凡在模型飞行时放掉手把或卸掉安全索者。
4.5.15.15. 模型不符合 4.5.5 条要求。
4.5.15.16. 操纵员或机械员跨越对方的操纵线或模型者。
4.5.15.17. 有意攻击和干扰对方已无剩余尾带的平飞的模型者。
4.5.15.18. 裁判员宣布比赛结束前,助手进入场内接取尚在飞行中的模型。
4.5.15.19. 任何其它公然破坏规则的行为。
4.5.16. 成绩评定
4.5.16.1. 比赛采用淘汰制进行。
4.5.16.2. 在每场比赛中得分高的运动员为胜者。胜一场积 2 分,负一场计 0 分。
4.5.16.3. 运动员在输了两场后即不得继续比赛。
4.5.16.4. 每轮比赛时,从剩下的运动员中进行任意抽签(见 4.5.16.7 条)。从第三轮
开始抽签中不考虑同队相遇问题。
4.5.16.5. 在任何一轮中,如出现一个不能配上对的运动员,这名运动员将和下一轮
中抽到第一号的运动员(见 4.5.16.11 条)进行比赛。假如他没被打败,在以后几轮中也这样做。除非在某轮中又出现一个不能配上对的运动员。此时,这两名运动员可配对进行比赛(见 4.5.16.11 条)。
4.5.16.6. 用得胜场数减去负的场数,即胜减负的值来决定名次。得分最高者,名次
最高。
4.5.16.7. 如第二或第三名出现同分,可用上法进行补赛。补赛时,只许输一次。
4.5.16.8. 如用补赛方法判定第二名后,又出现第三名同分。可再补赛,胜者为第三
名。
4.5.16.9. 如每场比赛双方得分相差为 6 分或更少,则算作同分。在任何一场比赛
中,如出现同分,这场要重赛。
4.5.16.10. 尾带未完全展开或由于质量原因空中断缺,该场重赛。
4.5.16.11. 抽签时,尽可能不和已交战过的对手或本队队员配对,仅在无留下的对手
时,才和本队选手比赛。
4.5.17. 团体成绩评定
采用 2.7.2.条。
4.5.18. 裁判员和计时员
组织者至少指定 3 名裁判员。每名运动员要配有两名计时员、计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