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竞速(F9U)
5.25.1. 技术要求
(1) 仅以电动机为动力,动力电池空载电压≤25.5 伏(6S);且单片电池空载电压≤
4.25 伏。
(2) 起飞重量≤1000 克,轴距≤330 毫米。
(3) 螺旋桨直径≤152 毫米,螺旋桨必须有法兰螺母固定。
(4) 以螺旋桨各中心点为基准平面,每个电机可以在任意方向上倾斜≤15°。
(5) 所用电子设备的频率和功率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律或法规要求。
(6) 须使用 2.4GHz 频率遥控器,高频头功率<100 毫瓦。
(7) 图传使用 5.8G 模拟或模拟高清制式,最大输出功率 25 毫瓦。
(8) 屏幕叠加显示(OSD)功能须完整显示运动员的参赛编号、图传频点、图传功率
和电压,不得添加与技术要求无关的内容。
(9) LED 灯数量与规范:
A.无人机至少安装 32 个 LED 灯或者最短 280 毫米的光带,光源布置均匀。
B.LED 灯或光带颜色:蓝-绿-红-黄-青-品红。
C.通过 RGB 控制器在每场比赛前对指定的颜色进行编程。
5.25.2. 审核
(1) 参赛运动员在整个比赛中最多可使用 3 架无人机,一经审核不得共用。
(2) 裁判委员会将在每一个已审核的无人机上标记唯一身份标签或电子标签。
(3) 在比赛开始前如运动员未离开准备区,允许更换备用无人机。
(4) 无人机审核后如有遗失或损坏,运动员有权至少在正式比赛开始前一小时申请补
审。
(5) 起飞台审核结束后不得调整增益指标。
5.25.3. 场地
(1) 赛道布的公布按照竞赛通知执行。
(2) 赛道设计包括起飞台、障碍和终点,单圈长度<450 米。
(3) 如果采用保密赛道,须提前公布赛道特征。
5.25.4. 试飞
(1) 不安排熟悉赛道的赛前试飞。
(2) 比赛期间维修后无人机不得在赛道上试飞。
5.25.5. 比赛方法
(1) 比赛分为排位赛、淘汰赛及决赛三个阶段。
(2) 每批次比赛检录后在准备区进行技术要求的审核。
(3) 比赛采用电子计时系统。计时精确到 0.01 秒。
(4) 在排位赛阶段,以无人机通过计时门视为触发计时;在淘汰赛和决赛阶段,以起
飞信号发出视为触发计时。
(5) 未完成的单圈飞行成绩将不被记录。
5.25.6. 排位赛
(1) 排位赛视场地及参赛人数情况至少进行 3 轮(具体轮次将根据最终报名运动员数
量在赛前公布),每轮飞 3 圈。每小组(批次)4 人,最多 6 人(3 人及以上成绩有效)。分组及飞行顺序以计算机排序或现场人工抽签的方式进行。
(2) 排位赛的飞行时间根据赛道确定,最长不得超过 4 分钟。
(3) 比赛在起飞信号发出后,无人机通过第一个计时门开始计时,运动员按照规定路
线完成 3 圈飞行并记录飞行时间(每个单圈的飞行时间同时被记录)。
(4) 取 3 轮飞行中完赛的最好成绩为排位赛阶段的有效成绩;用时短者列前,如成绩
相同,则比较有效成绩最快的单圈成绩,再相同比较另一轮较好成绩,以此类推。
(5) 完成 2 圈飞行的成绩排在完成 3 圈成绩之后;完成 1 圈飞行的成绩排在完成 2 圈
的成绩之后。评定方式同上。
5.25.7. 淘汰赛
(1) 淘汰赛人数为 64 人。
(2) 淘汰赛晋级表
(3) 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淘汰赛阶段比赛,各小组出场顺序(场次)根据晋级表产生。
(4) 同一小组运动员同时出发,完成 3 圈飞行并记录总飞行成绩,根据完成规定圈数
时所获得的时间确定排名;完成 2 圈飞行的运动员排名列后,根据完成 2 圈时间评定排名;成绩相同以最快单圈评定排名。仅完成 1 圈的运动员成绩相同时(含 0 圈)以飞行距离进行排名。以上要素无法确定运动员排名时按照排位赛排名先后确定排名。
(5) 淘汰赛分为 2 个阶段,16 强之前为单败淘汰制,16 强之后为双败淘汰制至产生
4 强。
(6) 双败淘汰赛中上半区获得第三和第四的运动员将进入下半区。
(7) 下半区获得第三和第四的运动员被淘汰。
5.25.8. 决赛
(1) 双败淘汰产生的最后 4 强进入决赛。
(2) 决赛阶段采取积分制决定最终排名,之前的单败记录不影响决赛成绩。
(3) 决赛阶段运动员根据每轮排名先后分别获得 4、3、2、1 分,未完赛运动员不得
分。
(4) 决赛最多进行 5 轮,当第一名积分达到绝对值时比赛结束。
5.25.9. 排名方法
(1) 未进入淘汰赛的运动员按照排位赛排名决定本次比赛排名。
(2) 进入淘汰赛的运动员根据淘汰轮次先后和排位赛成绩决定排名。
(3) 同批次飞行淘汰的运动员根据淘汰批次飞行成绩决定排名(7、8 名和 5、6
名)。
(4) 决赛运动员根据积分决定排名。积分相同按照取得最大积分数量、次积分数量评
定排名,以此类推;所有评定因素相同按照排位赛排名先后决定排名。
5.25.10. 比赛要求
(1) 比赛必须采用第一视角飞行,全程由手控飞行,允许自稳。
(2) 运动员必须配备 1 名助手,助手不得携带、使用任何具有接收图传信号的电子设
备;助手须协助运动员保证无人机飞行不突破可视范围。
(3) 从计时开始,以最快时间按路线完成规定圈数并立即返回降落区。
(4) 在比赛开始前 2 分钟准备时间结束后无人机未放至起飞台的,或出发起飞信号响
起后 5 秒无人机无法起飞的,取消该运动员本轮参赛资格。
(5) 飞行期间若无人机坠落,如未能在规定飞行时间内复飞则该运动员比赛终止。运
动员须摘下 FPV 眼镜表明已经停止了比赛,无人机须停留在地面上并锁定动力开关,同时运动员和助手须保持安静直至比赛结束。
(6) 若飞错线路或漏标,允许运动员自行更正,否则该轮成绩无效;但更正过程中碰
撞他人无人机将取消本轮资格;仅排位赛被撞运动员允许重飞。
(7) 比赛信号发出前禁止“抢跑”,若发生此情况比赛继续,“抢跑”运动员将被处
罚。
5.25.11. 重赛
(1) 仅在排位赛阶段允许个人重赛。重赛可以单独组织,或补充到同一轮次未满 4 名
运动员的批次中。特殊情况安排陪飞,陪飞运动员抽签决定并且有成绩选择权。
(2) 一旦获准重赛原成绩取消。
(3) 淘汰赛和决赛阶段如果确有需要并且符合重赛条件可进行同批次重赛,但不进行
个人重赛。因个人图传问题或者相撞不得重赛。
(4) 一旦有确实需要重赛的事件,必须立即停止比赛。
5.25.12. 设备管理
(1) 运动员自行保管比赛器材,非参赛器材不得带入赛事区域。
(2) 禁止任何人在比赛期间或比赛间隙给无人机或图传设备接通电源。
(3) 每一个轮次比赛结束后有 20 分钟时间进行设备维护。
(4) 电池充电仅允许在大会指定区域内进行。
(5) 比赛期间所有竞赛器材不得带离器材统管区。
5.25.13. 裁判
(1) 在比赛过程中,每个号位至少有 1 名裁判与该号位运动员享有同一视频信号,以
判断并告知运动员是否完成障碍及犯规等。
(2) 飞行成绩的签字仅作为运动员对于飞行成绩的认可,飞行成绩的有效性由裁判员
进行最终复核后公示。
5.25.14. 判罚
(1) 以下情况取消本轮资格或比赛成绩。
A.比赛信号发出前 2 分钟准备时间内未将无人机放置在起飞台、技术审核结束后
调整增益指标及起飞信号发出后 5 秒内无人机未能起飞。
B.起飞信号发出前“抢跑”者。
C.比赛结束后,无人机没有立即在指定区域着陆,有花飞等庆祝动作的。
D.飞行过程中离开赛道图指定路径、飞跃安全线、被裁判员认定为危险飞行的。
E.当裁判员认为无人机不再符合可接受的安全标准,如无人机在碰撞后损坏或电
池悬挂无法保证安全飞行时终止比赛。
F.因纠正飞行路线或补标碰撞他人无人机。
G.摘下图传眼镜飞行。
(2) 以下情况取消全部比赛资格和已经取得的成绩
A.使用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设备或无人机。
B.运动员未经允许在赛道试飞。
C.比赛中其他严重涉及危险飞行的行为和妨碍正常比赛的行为。
D.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
E.违反总则、竞赛通则的行为。
第六章 航天项目竞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