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模型的技术要求
模型火箭在发射、操纵和飞行之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6.2.1. 重量
总重量或最大重量,包括模型火箭发动机(1 个或多个)在内,不得超过 1500 克(S7花样类除外)。规则中对不同的级别分别有限定。
6.2.2. 推进剂
发射瞬间的模型火箭发动机(1 个或多个)所含推进剂材料的重量不得超过 200 克,总冲不得超过 160 牛·秒。
6.2.3. 工作级
6.2.3.1. 工作级不得超过 3 级。如模型火箭的某一部分含有 1 个或几个模型火箭发动
机,在设计时就考虑到该部分在飞行中将与模型火箭分离,实际飞行也如此,则称之为 1 级。没有动力的模型组成部分不能作为 1 级,模型的布局形式根据模型在发射前的第一个操作时刻的状态确定。如几个发动机同时点火,不论有多少分离部件,均作为 1 级。
6.2.3.2. 出于安全的考虑,较低级别发动机的总冲要大于或等于较高级别发动机的总
冲,推进力也必须大于或等于较高级别的推进力,但不涉及在助推阶段同时点火的捆绑在一起的助推器。
6.2.4. 结构要求
6.2.4.1. 模型火箭的结构应具有多次飞行的能力,并应含有下降着陆时能减速的装
置,以便其结构不致有实质性的损坏,也不会对地面人员和财物造成危害。
6.2.4.2. 允许模型火箭在飞行过程中抛出其发动机(1 个或多个),但要保证其安全
性。遥控火箭推进滑翔机(S8)不得在飞行和着陆过程中有任何部分分离。多级模型的下面级允许没有回收装置而采用翻转回收,但应具备:
(1) 下面级有 3 个以上的尾翼。
(2) 长度不大于发动机长度的 1.5 倍。
(3) 竞赛裁判长认为下降是安全的。
6.2.4.3. 模型结构中应采用木材、纸张、橡胶、易脆塑料或类似材料,而没有实质性
的金属部件。S1、S3、S6、S9、至少有 50%的机身段的最小直径为 40 毫米,包括其后段。不满足这一要求就不得使用尾锥或减少机身直径。
6.2.4.4. S1、S2、S3、S5、S6 和 S9 模型的分级要求应符合 6.4.1 条。
S1 模型的最小箭体的直径不得小于 18 毫米,且最小直径段的长度至少占总长度的75%。S1 箭体的支撑段可以没有尾锥。
S5 模型最小直径的封闭箭体的长度至少等于或大于上表每级箭体总长度的 50%。
6.2.4.5. 设计和制作应包括提供气动稳定和所需恢复力的安定面,以维持基本正确的
和可预计的飞行轨迹。如果竞赛裁判长要求,模型制作者必须给出有关模型的重心位置、压心位置、总重量、推进剂燃烧后的重量和飞行性能的计算或测量数据。S5、S7的这些数据必须在赛前提交。
6.2.4.6. 模型火箭不应含有任何爆炸性或烟火类载荷(S7 类除外)。用于模型回收的发
动机反喷不属于这类载荷。
6.2.4.7. 依靠作用在模型上的气动升力稳定滑翔返回地面的 S8 模型,其最小总发射
重量(包括发动机和发动机舱)不应小于该类模型最大规定重量的 30%。